消費者保護行為


2.1 禁止行為
直銷商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2.2 表明身份
在開始進行業務銷售時,直銷商應主動、真實、清楚地向潛在消費者表明身份、其代表的公司、產品的性質以及其拜訪目的。

2.3 說明及示範
直銷商應向消費者提供正確而完整的產品解說和示範,尤其是關於產品價格或分期付款(如適用)、付款方式、冷靜期及退貨政策、品質保證期、售後服務以及送貨日期等資訊。直銷商應對消費者的所有問題給予精確而容易理解的解答。對於與產品功效有關的描述,直銷商只能提供經公司授權的口頭或書面的產品描述。

2.4 訂單
須在開始銷售時或之前將書面訂單交付或提供給消費者。如通過郵件、電話、網路或其他類似的非面對面方式進行銷售,則應事先提供訂單複本,或將訂單複本包含在最初的訂單中,或通過網路提供可列印或下載的訂單。訂單中應確認直銷公司和直銷商的身份,並包括直銷公司或直銷商的全名、永久位址及電話號碼,以及全部重要銷售條款。須將保證或擔保條款、售後服務詳情或限制、保證人的姓名和地址、保證期限、以及提供給消費者的補救措施等內容明確地規定在訂單或其他隨產品同時提交的資料中。所有條款須清楚易讀。

2.5 刊物
宣傳刊物、廣告和信件均不得刊載誤導或不實的產品介紹、產品聲明、圖片或插圖。宣傳刊物中應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或電話號碼,並可包含直銷商之電話號碼。

2.6 證明文件
直銷公司和直銷商不得引用任何未經授權、不實、過期或已作廢的證明書或擔保書來誤導消費者。

2.7 比較及詆毀
公司和直銷商不得使用具有誤導性的比較方式。各比較論點應建立在可被證明的事實基礎之上。直銷公司和直銷商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來詆毀任何公司、業務或產品。直銷公司和直銷商不得冒用其他公司名稱或產品之商標,以獲取不當利益。

2.8 冷靜期及退貨
無論是否法律所要求,直銷公司和直銷商均應向客戶提供一個冷靜期,即允許客戶下訂單後在規定的、合理的時間內撤銷買賣合約並須對冷靜期進行明確規定。直銷公司和直銷商應在訂單保款上清楚列明退貨權,無論是以特定退貨條件或者是無條件退貨。

2.9 尊重隱私權
為避免打擾對方,直銷商只能以合理的方式並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個人或電話拜訪。在消費者提出要求時,直銷商須立即停止產品示範或業務介紹。直銷商和直銷公司須採取恰當的措施,以確保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直銷商所提供的全部私人資訊得到保護。

2.10 公平原則
直銷商應尊重缺乏商業經驗的消費者。直銷商不得利用個人消費者的信賴,或者利用消費者的年齡、疾病、不足之理解力或對個別語言的不熟悉。

2.11 推介式推銷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以介紹顧客給賣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現方式,作為引誘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而此折扣或折現優待並無任何保障。

2.12 送貨
直銷公司和直銷商應確保顧客所訂購的產品能準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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