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顧客之營業守則


2.1 禁止行為
直銷商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2.2 表明身份
直銷商應於講解銷售計劃或產品時,首先自動向顧客對象表明身份,並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銷售產品及拜訪目的。在聚會銷售中,直銷商應向主人及在場參加聚會者,表明聚會的目的。

2.3 說明及示範
產品的說明及示範應正確及完整,尤其是關於產品價格或分期付款價格、付款方式、冷靜期或退貨權利、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送貨等事項。

2.4 答覆問題
直銷商應明確答覆顧客所提出有關產品及買賣的問題。

2.5 訂單
於買賣成交時應給予顧客一份書面訂單,上面應列出直銷商及公司的全名、其工作或住所地址及電話號碼,並應詳列買賣條款。所有條款須清楚易讀。

2.6 口頭承諾
直銷商追對商品的口頭承諾,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權的範圍。

2.7 冷靜期及退貨
不論是否法律所規定,直銷公司及直銷商應在訂單或其他文件上,明列顧客得在不少於七天內隨時取消買賣合約,並可取回冷靜期內所付之所有貨款。直銷公司或直銷商所提供的是無條件退貨者,應在訂單保款上列明。

2.8 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
訂單或其他附件或產品上,應明列品質保證條件、售後服務的方式及範圍、保證人的姓名住址、買方所享有的保證期限及補償辦法。

2.9 刊物
宣傳刊物、廣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載誤導或不實的產品介紹、產品聲明或插圖,而應印有公司或直銷商之全名及地址或電話。

2.10 證明文件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引用未經授權、不實、過期、已作廢的證明書或擔保書來誤導消費者。

2.11 比較及詆毀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使用容易誤導且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比較方式,作為比較的論點須公平且根據事實並有明確證據。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來詆毀任何公司或產品。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稱或產品之商標以獲取不當的利益。

2.12 尊重私隱權
直銷商應選擇適當時機且以得體的態度,進行個人拜訪或電話拜訪,以避免妨礙對方。並應於消費者要求停止時立即中止產品示範或業務介紹。

2.13 公平原則
直銷商不得濫用消費者的信賴,應顧及對方商業經驗的不足,不得利用對方之高齡、疾病、不足之理解力或缺乏語言能力。

2.14 推介式推銷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以介紹顧客給賣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現方式,作為引誘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而此折扣或折現優待並無任何保障。

2.15 送貨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應確保顧客所訂購的產品能準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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